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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鲜枇杷采后贮藏流通标准

(经济作物-瓜果、蔬菜种植与产品)

 GB/T 13867—92


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枇杷鲜果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枇杷收购和销售。

2  引用标准

  GB 5009.38  蔬菜、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  GB 5127  食品中敌敌畏、乐果、马拉硫磷、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

3  术语

3.1  正常的风味及质地

  指该品种成熟期本来的气味、口味及肉质的粗细、软硬、松紧。

3.2  果梗完整

  指采果剪截后,一般留在果实上的果梗长度应保留15±2mm。

3.3  外物污染

  指有毒物、不洁物或有恶劣气味的物品污染了果实。

3.4   品种特征

  指该品种成熟期所具有的果形如长卵形、卵圆形、圆球形、扁圆形等以及果顶、果基的特殊形状。

3.5   着色

  指果皮绿色消退后固有色泽的形成。

3.6  锈斑

  指自然存在于果皮上的锈色斑点或斑块及因日晒、霜害、雪害、药害、虫害等引起的果实表面数层细胞坏死而造成的栓皮现象。

3.7  萎蔫

  指因失水而产生的果皮皱缩现象。

3.8  日烧

  指果皮因日光直射造成的疤痕或腐烂。

3.9   裂果

  指果面的明显开裂。

3.10  果肉颜色

  分为红肉及白肉两大类。红肉类包括红橙、黄橙。白肉类则包括黄白、乳白等色泽。

3.11  无袋栽培

  指栽培过程中,果实不进行套袋保护的栽培方式。

3.12  次等次级果

  一等果中含有的二等果,二等果中含有的三等果,三等果中含有的等外果算次等果。重量级别算法类推。

3.13  隔等隔级果

  一等果中含有的三等果,二等果中含有的等外果算隔等果,重量级别算法类推。

3.14  重伤果

  指深及果肉的机械伤或挤压使果皮破裂的挤压伤。

3.15  轻伤果

  指果皮未明显变色的挤压伤及其他低于3.14的肉眼可见明显伤害。

3.16  保鲜袋

  指具有自动吸附乙烯,自动调节袋内气体成分功能,及采用充氮、真空等封装,具有保持植物鲜度功能,经正式批准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薄膜袋。

4  分类和品种

  主要生产品种分为白肉枇杷和红肉枇杷两类。

  本标准所列系全国产量较大,具有区域性或代表性的主要优良品种,本标准未列品种及新选育的品
种、品系,各地可根据本标准原则,制定适合该地区的果实大小级别,其规格不能低于本标准的规定。

4.1 白肉枇杷类软条白沙、照种白沙、白玉、青种、白梨、乌躬白。

4.2  红肉枇杷类

  大红袍(浙江)、夹脚、洛阳青、富阳种、光荣种、大红袍(安徽)、太城四号、长红三号、解放钟。

5  技术要求

5.1  质量分等

5.1.1  总体要求

  各类枇杷必须品种纯正,果实新鲜;具有该品种成熟时固有的色泽,正常的风味及质地;果梗完整青鲜;果面洁净,不得沾染泥土或为外物污染;果汁丰富,不得有青粒、僵粒、落地果、腐烂果和显腐烂象征的果实以及病虫严重危害。

5.1.2  分等规格

  鲜枇杷果在上述总体要求范围内,按表1规格,质量分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共三个等级,其中二等果所允许的缺陷,总共不超过三项。

1 枇杷果实质量分等规格


项 目
 

一   等

二   等

三 等

果 形


 整齐端正丰满、具该品种特征,大小均匀一致
 

 尚正常、无影响外观的畸形果

次于二等果者

 

果 面
色 泽


 着色良好,鲜艳,无锈斑或锈斑面积不超过5%
 

 着色较好,锈斑面积不超过10%


毛 茸
 

 基本完整

 部分保留

生 理
障 碍

 不得有萎蔫、日烧、裂果及其他生理障碍


 允许褐色及绿色部分不超过100mm,裂果允许风干一处,其长度不超过5mm,不得有其他严重生理障碍
 


病虫害
 

 无

 不得侵入果肉

损 伤

 无刺伤、划伤、压伤、擦伤等机械损伤


 无刺伤、划伤、压伤,无严重擦伤等机械损伤
 

果 内
颜 色


 具有该品种最佳肉色
 


 基本具有该品种肉色


可溶性固形物

 白肉类:不低于11%
 红肉类:不低于9%

总酸量


 白肉类:不高于0.6g/100mL果汁
 红肉类:不高于0.7g/100mL果汁
 

固酸比

 
 红肉类:不低于20:1
 红肉类:不低于16:1

5.2  果实大小级别

  同等枇杷果实依据单果重量,按照表2标准,分为特级(特大果,2L),一级(大果,L),二级(中果,M),三级(小果,S)四个级别。

2   枇杷果实大小分级规格

g  

 

项别

品种

特级

一级

二级


三级
 

白肉枇杷类


软条白沙

照种白沙

白 玉

青 种

白 梨

乌 躬 白
 


≥30

≥30

≥35

≥35

≥40

≥45
 


25~301)

25~30

30~35

30~35

35~40

35~45
 


20~25

20~25

25~30

25~30

25~35

25~35
 


16~20

16~20

20~25

20~25

20~25

20~25
 

红肉枇杷类


大红袍(浙江)

夹脚

洛阳青

富阳种

光荣种

大红袍(安徽)

太城四号

长红三号

解放钟2)
 


≥35

≥35

≥40

≥40

≥40

≥45

≥50

≥50

≥70
 


30~35

30~35

35~40

35~40

35~40

35~45

40~50

40~50

60~70
 


25~30

25~30

25~35

25~35

25~35

25~35

30~40

30~40

50~60
 


20~25

20~25

20~25

20~25

20~25

20~25

20~30

20~30

40~50
 

可食部分


福建红肉品种
 

≥68%

≥66%

≥64%

≥62%


其他品种
 

≥66%

≥64%

≥62%

≥60%

 

注:1)

25~30表示单果重量达25g及25g以上至不满30g,其余类推。

2)

解放钟可将单果重量达80g以上者,列为超大果(3L),将30~40g者,列为特小(2S)。

5.3  容许度

5.3.1  果面色泽

  加工、远运和贮藏用的鲜枇杷果,其成熟度允许8成熟以上,果面色泽要求稍低。无袋栽培的枇杷果实,果面锈斑一等果容许10%,二等果允许20%。

5.3.2  果梗长度

  二、三等果的果梗长度允许10~20mm。

5.3.3  毛茸

  无袋栽培时,一等果要求毛茸大部分保留,二、三等果不作要求。

5.3.4  可溶性固形物

  果实成熟期多雨年份,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允许降低1个百分点。

5.3.5大小分级

  大小分级时,三等果可分为两级,即将L及2L作为大果,M及S作为小果。

6  散果收购评等分级和成件商品验收

6.1  散果收购评等分级

  按品种、等级、级别验收,称重后,分别仔细地拣入收购专用的果箱(筐)中,再行取样,评等分级。

6.1.1  取样

  当全部果实拣入果箱后,分别按所分等级,在置信度达95%的条件下,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果实,或随机抽取样果数不少于100个或全部果数的5%。

6.1.2  评等分级

  取出的样品果,按照本标准所列条件,逐个进行检验,依等级与级别分开,凡果形、果面色泽、毛
茸、生理障碍、病虫害、损伤与果肉颜色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等规定的,降为相适合的等级。不够三等
的果品为等外级。每一级别果实必须符合该级重量的规定。检验完毕后,清点各个等级的个数,计算各
等级果实所占百分比。

6.1.3  取化验样

  可在评等分级样果中分取20至40个果实供理化和卫生指标检测。

6.2  成件商品收购验收

  已完成包装的成件商品,在双方交接时,应点清件数,先进行外包装和标志检验,在外包装合格的基础上,再进行质量和重量验收检测。同品种,同质量等级,同大小级别,同一批交售、调运的枇杷果实,作为一个检验批次。其取样方法和以检验批次为单位的质量检验幅度规定如下。

6.2.1   取样

  取样件数为总件数的3%至5%,最少不得少于3件。500件以上者,以15件为基数,每增100件,增抽1件。

6.2.2  重量检验

  样件取出后,称计毛重,而后将检出果实平摊在检验盘上,检测净果,求出净重。

6.2.3  等级检验

  同6.1.2评等分级。

6.2.4  取化验样

  同6.1.3取化验样。

6.2.5  质量检验幅度

  a.  腐烂果:不得有;

  b.   次等次级果:重量、品质低于本等级的果实不超过5%;

  c.  隔等隔级果:不得有;

  d.  重伤果:不得有;

  e.  轻伤果:不超过3%。

7  检验与检测方法

7.1  感官检验

  果形、果梗、色泽、伤害等外观性状,果肉色泽和风味及质地均以感官检验为准。要求参与检验的人感官正常和具有相当的鉴评经验,参与品味的人数应不少于三人,其中至少一人为专业人员。

7.2  单果重量检测

7.2.1  主要设备

  感量0.1g,载重1 000g 的托盘天平。

7.2.2  方法

  将检测样果(至少20个),称出总重,计算平均单果重,并称量最大果重与最小果重。

7.3  可食部分检测

7.3.1  主要设备

  同7.2.1主要设备

7.3.2  方法

取样(至少20个)将果梗剪去后,称量全果重,并将果实各部分分开,称量果皮、种子、心皮、萼筒等全部不可食部分的重量,按公式计算可食部分百分率:


7.4  可溶性固形物的检测

7.4.1  主要仪器设备

  阿贝折光仪或精度达1%的手持测糖仪。

7.4.2  样液制备

  将检验样果洗净擦干,剥去果皮,切取果肉或以洁净干纱布包裹挤压出果汁。并过滤于烧杯中待用。此样液亦可供测定总酸用。

7.4.3  检测

  折光仪或手持测糖仪在使用前须经校正。用皮头吸管吸取样液少许以折光仪或手持测糖仪仔细检测,至少检测三次。求平均值。并将折光度统一换算至20℃标准。

7.5  总酸量的检测

  应用酸碱滴定中和法,酚酞作指示剂,照滴定所消耗的碱液毫升数计算总酸量。用苹果酸表示。

8 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8.1  标志

8.1.1  基本要求

  枇杷果实的包装外部都应有标志(含标签、卡片等)。标志内容应容易理解,文字应通俗精炼,图案应醒目清晰、易于识别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标志必须耐久。

8.1.2  基本内容

  枇杷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:

  a.  品种名称;

  b.  商标;

  c.  质量等级;

  d.  大小级别;

  e.    果实净重;

  f.   产地及生产者(法人)名称;

  g.  包装日期;

  h.  封装人员。

 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适当增减,但a、c、d、e、f、g六项必须标出。

8.2  包装

8.2.1  内包装

8.2.1.1  容器要求

  直接盛装枇杷果实的内包装容器,如保鲜袋、果盒、果箱、果篓、果筐等应质地坚实、清洁干燥、无毒性、无异味、无虫蛀、无腐蚀、无霉变等现象,内部无可能刺伤果实的毛刺等,并衬以洁净的软纸或发泡塑料等软质衬垫物类,箱盒类包装容器,应开有相当其表面积5%左右的通气孔。

8.2.1.2  净重

  应积极推广应用保鲜袋及小盒等小包装,每件小包装容器内,果实净重以0.5~1.5kg为宜,并将盒袋放入外包装箱内。不分内外包装时,每件净重不得超过15kg。

8.2.1.3  标志

  小包装外应印刷或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,小篓包装及不分内外包装时,必须系挂卡片,并将同一内容的卡片一张装入容器内。

8.2.2  外包装

8.2.2.1  容器要求

  枇杷果实的外包装一般采用木箱、瓦楞纸箱和钙塑箱。要求清洁,无异味,包装牢固,坚实耐用,并开有相当其表面积5%左右的通气孔。

8.2.2.2  净重

  完成外包装后,每件外包装内果实净重不得超过15kg。

8.2.2.3  标志

  外包装箱外必须印刷或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。

8.2.3  包装容器的强度

  外包装箱及不分内外包装时的包装容器,其机械强度要求负压200kg,12h无明显变形和下塌。

8.2.4  包装的其他要求

  每一包装容器内只能装同一品种、同一等级、同一级别的果实,不得混淆不清,同一批货物各件包装的净重应完全一致。

8.3  运输

  枇杷果实柔嫩多汁,皮薄易损,装卸中要求轻拿轻放,不得摔跌,运输中应尽量减少颠簸。运输车船要求遮篷,有条件的尽可能采用低温(10±3℃)运输。

8.4  贮存

  枇杷鲜果不耐久贮,一般应及时销售或加工。若需中期贮存,应采用保鲜袋包装或经500ppm托布津等安全、有效的杀菌剂浸果处理后,置7±3℃冷库中贮存20日以内。

9  卫生标准

  按GB 5009.38,GB 5127等有关国家规定执行。

10  加工原料

  加工罐头用的枇杷果实,其技术要求一般质量规格不能低于三等果,单果重不能低于20g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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